城市消防站建设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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