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是对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做出全面。具体规定如下: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3、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4、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由此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法律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