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其证据收集【点击查看详情】
《》第385条第一款规定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法条已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之一。但它究竟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很多人争论不休,这方面的也迟迟未见出台。由于理论与实践对此认识很不统一,往往造成办案人员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看法相异,甚至严重影响受贿案件的证据收集。笔者根据本人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提出以下见解。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从法律规定来理解。979年《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并未涉及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问题。985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把 为他人谋取利益 规定在受贿罪的概念中,但把它摆在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前。2、从立法精神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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