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吗?【点击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尽管有关证据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收集的,而且也是真实合法的,但是由于没有在特定程序的法定期限内向提交,被人民认定为无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按时提供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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