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点击查看详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 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 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