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点击查看详情】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一、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