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犯罪分子的认定【点击查看详情】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实际上存在正犯。与法系刑法采用单一标准(形式客观说或者实质客观说)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不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参与人采用了双层次划分。首先,根据参与人参与类型或分工不同,划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其次,根据参与人参与程度或作用不同,划分为主犯、从犯。前者主要解决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其间的关系问题,后者主要解决量刑问题。可见,在我国刑法中,正犯与主犯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不具有逻辑上对应关系。正犯并非一定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可能只起到次要作用而认定为从犯。故实践中存在“次要的正犯”现象,即虽然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属于正犯或实行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