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的罚款怎么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一、收的罚款怎么处理。1、收的罚款处理如下:(1)人民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机关,在水上、列车上收缴的,自返回第二日起上交。(2)机关及其人民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3)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2、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