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第148【点击查看详情】
原标题: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事实;2019年邵某在甲店中购买火腿肠后,发现所购买的火腿肠已经过期,于是在同一天内前后共计五次购买了上述食品,并分别取得单号为6338、6339、6544、6545、7106的五张购物小票,随后就上述五张购物小票项下单价为8.9元的五包食品分别提起五件诉讼,均请求甲店及其所属公司乙公司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二审支持了邵某就单号为6338的购物小票项下的过期食品所提起的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向邵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但针对单号为6339、6544、6545、7106的诉讼请求,二审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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