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25条解释【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的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一规定被称为“网购后悔权”。但是在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其权利实施的适用范围、法定或者约定排除情况以及商品运费负担等性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