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94〕3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月25日以国税发〔2008〕6号发布《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主管机关、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的范围、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的申请认定手续、应退税额、申请退税流程、税务机关的核查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主管机关 《暂行办法》规定,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关于旧设备、出口企业、出口方式的范围 《暂行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