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业务员需要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承担责任吗【点击查看详情】
甲是A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3月,A公司经业务员甲联系与B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A公司供给B公司20万元的产品,合同约定了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单价等。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给B公司发运了产品,并开具了,后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要货款,但B乙公司一直未付款。A公司的内部文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货款由经办业务员负责催收,如在一年内收不回货款,则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并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A公司遂于2008年8月向提起诉讼,要求业务员甲与B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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