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内容【点击查看详情】
第五条 各级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组织、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支持和经费保障。(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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