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处理内容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