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共同居住人)【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即同住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2)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3)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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