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领结婚证,是否偿还彩礼钱【点击查看详情】
胡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在父母催促下,19年初两人订婚,订婚仪式上胡某给了彩礼7.6万元以及见面礼6千,而后又于5月20日给付刘某彩礼8.8万,八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胡某给刘某上车礼1万元,刘某陪送压箱礼钱2万。婚礼后双方一同生活但一直未领证,没多久刘某怀孕,次月被诊断出乳腺肿瘤并选择人工流产,父母拿出了4万元为其治病。后双方感情破裂,胡某要求刘某返还婚礼前合计约14.7万的各项礼金,刘某不同意该数额,遭胡某起诉至商水县人民,胡某请求判令婚约无效,刘某返还其14.7万余元礼金。一审认为,婚礼前,胡某给予被告彩礼共18万,双方未登记结婚但举办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