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是否有发行无记名股票资格【点击查看详情】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是否有发行无记名股票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