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可分为哪几类【点击查看详情】
(一)根据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意定单方解除权与法定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为法定单方解除权行使依据。至于意定单方解除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约定赋予相对人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在符合约定条件下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应为可行。(三)根据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1、预告单方解除权;2、即时单方解除权。其中劳动者的即时单方解除权,又可分为即时单方通知解除权与即时单方无须通知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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