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使用税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1、各市、县(市、区)(宁波除外),省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经省同意,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下同)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