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刑期是怎样计算的呢【点击查看详情】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