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点击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应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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