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处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1、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非专业性。2、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比例低,受理范围有限。3、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公信力不强。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管辖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综上所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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