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建设工程价款【点击查看详情】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定 1、《合同法》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表述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被视作对建筑商与发包商关系的平衡,对建筑商不利地位的补救,为解决我国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笔者支持并认为,《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中确立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实就是在《合同法》中吸收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法理理论,承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是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