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哺乳期未满多久的不得安排夜班?【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或者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让三期员工(孕产哺)从事劳累,井下,夜班等工作,单位对这些员工应予以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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