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该如何请求国家赔偿【点击查看详情】
赔偿请求人郑以菊,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原系草埠湖管理区二分场干部,住草埠湖镇头山盘山路。赔偿义务机关当阳市人民。赔偿义务机关当阳市人民 赔偿请求人郑某菊,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原系草埠湖管理区二分场干部,住草埠湖镇头山盘山路。赔偿义务机关当阳市人民。赔偿义务机关当阳市人民。郑某菊因涉嫌犯于2000年7月20日被宜昌市人民决定,2000年7月28日被宜昌市人民决定。2000年9月1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草埠湖法庭对郑某菊并释放。郑某菊被人身自由53天。二、上诉人郑某菊无罪。赔偿请求人郑某菊以错捕错判为由于2004年3月1日、3月23日分别向当阳市人民、当阳市人民申请。5、返还非法扣押的有效共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