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清偿及其清偿当事人的概念具体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合同债务人为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1、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2、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3、三是不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时,债权人不为协助,成立受领迟延,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不能消灭债的关系。因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未达其目的时,尚非清偿。清偿当事人的概念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为清偿行为者,称为清偿人。受领清偿利益的人,称为清偿受领人。清偿一般应由合同义务一方为之,但也不以此为限。在债法理论上,清偿人可分为须为清偿之人与可为清偿之人。债务人为须为清偿及可为清偿之人。归纳起来,清偿人有下列几种人。1、债务人合同债务人负有清偿义务,必须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亦同。债务履行行为如系法律行为,债务人为行为能力人时,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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