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经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吗【点击查看详情】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的说明。法律咨询: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经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吗 律师回答: 不需要。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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