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