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双方都有哪些权利?【点击查看详情】
监理利第十七条t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t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t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t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t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t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t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