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点击查看详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定性。1、主体的法定性,就是说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接受惩罚的主体也是法定的。即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2、事由的法定性,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二)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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