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机制?【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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