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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级别的认定【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依据其参加工作时间,离休时的行政级别,或1982、1985年工资改革的级别。法律依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第一条 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第二条 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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