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具备什么条件【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追索权的发生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条件。这一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