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如下:1、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2、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使用童工向哪个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招聘童工,童工一般指的是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