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后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不再经批准。但须报备案,并受监督。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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