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如下:设置区域管制区的水平边界,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形。(一)管制区边界划设在航路或者航线的侧向缓冲区内。(二)航路或者航线短距离穿越某管制区,导致管制移交频繁。(三)管制区边界设在航空器爬升或者悄大简下降阶段的航路、航线上,导致航空器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进行管制移交。(四)来自几个管制区的多条航路、航线的汇聚点距离管制区边界较近,增加汇聚点附近区域管制工作的难度。高空管制区的下限通常高于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不含),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情况确定,并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高空管制区的上限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情况确定,并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