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法律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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