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地役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合同约定、有期限、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和用益物权转让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法律分析;一、民法典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并不一定要有偿,不动产权利人可权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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