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有什么区别【点击查看详情】
(一)二者均具有混合责任的性质。一般的民事主体,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普通合伙,其责任形式都是单一的。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则与上述民事主体不同。虽然,隐名合伙由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隐名合伙中的隐名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的出名营业人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则均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无论在隐名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中,都是由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混合责任制,既是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最为重要的相似之处,也是其与其它民事主体的重要区别。正是这种极具个性的规定,才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在立法上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