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此法条如何适用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引言上述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涉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2.适用要件。(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