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点击查看详情】
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法律是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期为一个月,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遇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或推诿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高警惕,注意收集证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应立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