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特权【点击查看详情】
董事会在公司中具有实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注册资本变更和债券发行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解聘经理及其报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会的权力范围还包括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法律分析;董事有实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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