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漏雨用维修基金业主不同意可以起诉吗【点击查看详情】
由于出租房屋漏雨,导致承租人存放在该房屋的价值30万元的家具,因雨水浸泡而遭受损失,业主对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回放。2001年7月20日,穆某与某阳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阳光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幢仓库租赁给穆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穆某将自有的价值30万元的家具存放在该仓库内。不久即2001年的8月28日至8月31日,天降大雨,因仓库周围及仓库没有合格的排水、防水设施,仓库房顶又漏洞连连,致使雨水上泄下灌,将穆某库存的家具大部分浸淹在雨水之中。但某阳光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天灾人祸,拒绝赔偿。一审认为。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