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劳动者患病或非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重病和绝症患者还应额外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重病)或100%(绝症)。法律分析;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拓展延伸;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及相关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