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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弃耕抛荒耕地和闲置耕地的规定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2、对闲置耕地作了如下规定。(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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