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有哪些表现形式,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点击查看详情】
1、无权批准;主要指不具有征收、转用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包括其负责人),擅自批准征收、转用土地。如县级批准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不具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因此,其行为属于违法批地。2、越权批准;主要指具有土地审批权的,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转用土地。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县级以上各级不同程度的享有土地审批权,但如果超越了本级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转用的,则属于越权批准。如省级批准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即属于超越了自己的审批权限,属于越权批准。同样,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要由批准,如果省级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也属于越权批准。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