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无法纳入被证明商标之中【点击查看详情】
地理标志无法纳入被证明商标之中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我们同样可以对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加以比较,从而说明地理标志不能纳入证明商标的保护模式。第一,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仍然是一种个体化权利,它与地理标志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共有权的属性相冲突。论证理由与在集体商标中论述的第一点相同,此不赘述。第二,证明商标的控制人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一般为质检部门。原产地的生产经营者要使用该地理标志必须获得该组织的许可。这种许可制度加之于地理标志是荒谬的。同时,也是该地区的生产经营者长期辛勤劳动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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