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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四条 将第十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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