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为规范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制定本规定。一、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保管权限。第一条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第二条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第三条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第四条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二、业务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凡是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补充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可申请盖章。第五条为规避风险,法务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盖章,法务经审核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法务不说明不予盖章理由的,用印人可向法务经理投诉,由法务经理决定是否盖章。三、用印盖章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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