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产权登记的哪些步骤【点击查看详情】
一、《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登记程序1:当事人申请: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买卖双方或买方委托卖方应当按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填 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领取产证: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十三个区不含金山、浦东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含闵行、宝山、嘉定、安居房、平价房的初始登记。——郊县含50亩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初始登记。——市属农场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新建非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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